国五重型车上牌即将全面截止!湖北、四川、浙江等10省市,仅剩一个月时间

第一商用车网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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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用车网 原创】

根据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为缓冲企业和卡友国五上牌压力,有22个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人性化地给出了一定时间的国五柴油车上牌过渡期。其中,湖北、四川、浙江、黑龙江等10省市将国五上牌期限最大力度地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如今,2021年即将结束,部分省市已停止国五车上牌,以下10省市的国五重卡新车上牌截止日期也将迎来最后的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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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

6月1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经信厅联合发布关于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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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五柴油车上牌方面,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延期至2022年1月1日前

6月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四川省2021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等规定,现将四川省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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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销售、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022年1月1日前可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三、重型柴油车制造、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辆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四、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情况。

浙江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本省注册登记(含外省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凡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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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15日,黑龙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事宜的通告。本通告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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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贵州省: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可办理登记

6月22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为维护汽车销售企业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发布关于对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该“提示”指出, 企业和群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期内已经购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的,车辆所有人可在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各市州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所提交登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车辆购置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凭证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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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为国五车上牌设置6个月过渡期

4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知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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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五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登记

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广西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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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6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中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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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国6a阶段要求。

二、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5标准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机动车车主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深圳市: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17日,深圳车管所官微发布消息,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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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

对转入深圳市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7〕1号)执行。

上海市:符合两类情形之一的国五车 可延迟上牌6个月

5月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2021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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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2、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结语

目前,距离国五重型车上牌全面截止只剩不到30天时间。之前因为抢产销囤下的大量国五新车,或将面临“生死之战”,经销商的压力比较大。而想买国五车的卡友,也要抓紧机会了,现在购买,还赶得上一些城市的最后上牌截止时间。

责任编辑:李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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